2026.06.04| 公告
2026/06/04【圍棋比賽作弊防制與處理辦法】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目的) 本辦法旨在確保比賽公平、公正及公信力,防止任何作弊或不當影響對局之行為。
第二條(適用範圍與同意條款)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參賽者。 參賽者完成報名即視為已充分知悉並明確同意遵守本辦法,接受主辦單位之電子設備管理、檢查措施,以及違規時之處分(零容忍原則)。
第二章 電子設備管理與檢查
第三條(電子設備集中繳交與保管) 比賽開始前,參賽者應完成下列事項:
• 將所有具備通訊或運算功能之電子設備(含手機、平板、智慧手錶、耳機等)關機(或開啟飛航模式並經確認)。
• 將所有電子設備交由主辦單位集中保管,個人包包應放置於主辦單位指定存放區。
第四條(防制作弊之檢查與監督措施) 為預防作弊,主辦單位及公證人具有以下權限:
• 進行金屬探測檢查,以及對隨身物品進行隨機或針對性檢查。
• 於比賽期間對參賽者之設備資料(含螢幕使用時間、應用程式紀錄等)進行調查。
• 參賽者不得無故拒絕配合上述之檢查與調查措施。
第三章 禁止行為與罰則(零容忍原則)
比賽期間(自開賽宣佈起至對局結束並登記成績止),嚴禁持有及操作電子設備,違者將依情節輕重即時執行下列處分。
第五條(違規第一級:未依規定繳交 / 持有設備之處分)
• 違規行為:被發現未依規定將所有電子設備繳交至指定處(包含未隨身攜帶,但於指定區域外、未集中保管的包包內被查獲等情況)。
• 處分:即使無操作事實,亦直接判定該局敗局。
第六條(違規第二級:規避調查與異常行為之協議處分)
• 違規行為:包含下列規避調查之惡意行為或具作弊嫌疑之異常舉動:
1. 拒絕交付設備或接受主辦單位之合理檢查。
2. 隱匿電子設備(如藏於衣物內、椅座下或他人代管)。
3. 滅證行為(如刪除資料、故意關機、重置系統、毀損設備等)或提供不實說明。
4. 與任何人進行局外資訊交流(含肢體暗號、視覺提示等)。
5. 無正當理由頻繁離席或逗留於非指定區域。
• 處分:一經發現,將立即判定該局敗局並取消參賽資格。 針對其不當行為,將移交「中華職業圍棋協會理監事會議或紀律委員會」進行協議與審查,視情節輕重另行懲處,最高可處以三年之禁賽處分。
第七條(違規第三級:操作設備與使用人工智慧 AI 之處分)
• 違規行為:被發現接觸、操作、使用未繳交之電子設備,或確認使用人工智慧(AI)及任何外部工具進行對局分析。(不論是否僅為看時間或私人聯繫,皆不適用免責事由)。
• 處分:此為最嚴厲之違規。 若經客觀證據(如監視器畫面,詳見第九條)確認有此行為,將立即執行下列所有處分。且此處分不適用任何申訴機制:
1. 判定該局敗局。
2. 取消本賽事所有名次、獎勵與參賽資格。
3. 直接處以禁止參加本會舉辦或認可之所有賽事三年。
第四章 例外規定與判斷標準
第八條(例外排除:鬧鐘處理)
• 設備若於指定存放區響起鬧鐘,參賽者應舉手由公證人或工作人員監護下前往關閉。 此行為處以「警告一次」,不適用判敗或禁賽處分。警告二次則該局裁定敗。
• 但若未經舉手報備而自行接觸設備者,將視同第七條之「操作設備」,處以禁賽三年之處分。
第九條(違規證據與判斷標準)
• 違規認定原則上依工作人員現場目擊、監視器畫面或物理持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。
• 只要能證明參賽者「未繳交設備」或「有接觸設備之動作」,即達處分標準,無須證明其「正在使用 AI 軟體」。
第五章 參賽者權益保障
第十條(程序保障)
• 公證人於認定違規時,應保存證據(如拍照、錄影),並明確告知違規事由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。
• 於最終認定前,不得對外公開指稱特定參賽者作弊。